正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正檢一部刑訴〔2020〕201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91989******,漢族,初中畢業(yè),農民,現住河南省駐馬店市正陽縣**鄉(xiāng)**村**莊**號。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正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正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為保護漁業(yè)資源,促進水域生態(tài)文明建設,正陽縣農業(yè)農村局發(fā)布通告,規(guī)定禁漁時間為2020年?3月1日零時起至6月30日24時止,禁漁區(qū)域為全縣轄區(qū)內所有自然水域和淮河、汝河、大中小水庫。2020年4月5日上中午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禁漁期內,在正陽縣**鄉(xiāng)**大壩**河段禁漁區(qū)域,采用電擊的方式非法捕撈水產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2.物證;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證人劉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證言;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期、禁漁區(qū)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正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節(jié)鳳云
代理檢察員:楊娟娟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三張。
3.證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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