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武檢二部刑訴〔2020〕257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21971********,漢族,群眾,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及現住址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村**區(qū)**排**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被天津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現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民警從被告人王某某位于天津市武清區(qū)崔黃口鎮(zhèn)草地村**區(qū)**排**號家中,依法查獲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的槍形物一支,該槍形物系被告人王某某于10多年從他人處購買所得,后一直由其保管并使用。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被查獲槍形物符合制式槍支的認定標準,認定為槍支。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調取證據及扣押清單、收繳物品單據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張某某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辯解;4.?鑒定意見:槍支鑒定書等;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圖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有盜竊前科,應酌定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穎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現在處所:被告人王某某現在武清區(qū)**鎮(zhèn)**村**區(qū)**排**號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隨卷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及《取保候審決定書》各1份、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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