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麻檢二部刑訴〔2020〕47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1241972********,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辦事處**街**號。2017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9月18日被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2月3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王某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通過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7人共吸收存款470萬元,用于高利放貸及經營活動,分述如下:
1.2014年8月2日,王某某向肖某某借款50萬元,約定月息2分。兩個月后支付本息52萬元。
2.2015年2月15日,王某某向葉某某借款20萬元,約定年息1分。2016年王某某還清本息22萬元。
3.2015年10月27日,王某某向夏某某借款200萬元,已還清本息212萬元。
4.2016年3月份,王某某向彭某某借款20萬元,約定年息2分。王某某一年后還清本息24萬元。
5.2016年4月份,王某某向周某甲借款30萬元,約定月息1.5分。一年后,王某某還清本息35.4萬元。
6.2016年5月,王某某向肖某某借款100萬元,約定月息2分。一個月后王某某還清本息102萬元。
7.2016年7月10日,王某某向周某乙借款50萬元,約定月息1.5分。2017年王某某還清本息58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扣押的賬本;2.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到案經過等書證;3.證人夏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通過承諾還本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多人吸收存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故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孟南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在家;
2.案件材料和證據三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4.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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