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即檢一部刑訴〔2020〕47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221962********,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青島市即墨區(qū)**路**號。1990年7月9日因犯流氓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2月31日因犯盜竊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處單處罰金,2011年11月3日因犯盜竊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16時許,未經被害人劉某某允許,進入青島市即墨區(qū)**街道辦事處**村**宿舍劉某某的租住處,持鎬損毀其屋門、窗戶。經物價鑒定,被損毀物品價值人民幣299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24日經電話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其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賠償取得諒解,建議判處其拘役4個月,若判前調查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霞
檢察官助理:王冰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預審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5.《量刑建議理由說明書》一份;
6.和解協議一份、發(fā)破案經過一份。
7.電子卷宗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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