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吉舒檢刑訴〔2020〕144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2831989********,漢族,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吉林省舒蘭市,現(xiàn)住舒蘭市**街**小區(qū)***室。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舒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經舒蘭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舒蘭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舒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2020年6月9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9月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24日,吉林市**公路****有限責任公司與舒蘭市****站簽訂“吉林省舒蘭市**區(qū)**至**水泥路建設項目(**-**)**標段”的施工承包合同。該公司負責此項目的經理宋某甲租用呂某某的**牌鏟車,由王某某擔任鏟車駕駛員在該工程標段內施工。2019年9月10日8時2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駕駛無證照、存在安全隱患的鏟車在舒蘭市**街****檢查站后院施工,為攪拌機上料時操作不當將正在清理攪拌機的工人馮某某、宋某乙撞倒,致二人受傷,二人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舒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宋某乙的死亡原因為腹部受暴力撞擊致大網膜、腸系膜多處破裂,小腸彌漫性挫傷淤血,第一腰椎骨折,右側腎臟挫碎,急性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被害人馮某某的死亡原因為腹部受暴力撞擊致大網膜、腸系膜多處破裂,小腸、腹主動脈斷裂,第一腰椎骨折,急性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本案已進行賠償并達成諒解協(xié)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公安機關依法出具的戶卡信息、案件提起、到案經過、偵查終結、病歷、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死亡證明,以及舒蘭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對吉林市**公路****有限責任公司“***”車輛傷害生產安全事故的請示和舒蘭市人民政府的批復、行政處罰決定書、吉林市**公路****有限責任公司“***”車輛傷害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死亡賠償協(xié)議、收條、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沈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舒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2019]009號、008號;
5.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駕駛鏟車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鳳雙
檢察官助理:李亮
(院?。?/span>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在住所地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量刑建議書兩份。
4.證人名單一份。
5.調查評估意見書。
6.《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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