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景檢一部刑訴〔2021〕73號
被告人王某某,綽號:**,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7251999********,傣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鎮(zhèn)**號**組,暫住景洪市**鎮(zhèn)**房**棟**室;因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于2020年11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2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黃某某(另處)的伙同下,一同運送準備偷渡出境緬甸的違法人員占某某和翟某某。當晚2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車牌號云******轎車與黃某某在景洪市告莊**酒店門口接到占某某和翟某某后,在運送至**大橋時,為逃避檢查,被告人王某某和黃某某(另處)采取一人駕駛一輛電動車運送一名違法人員的方式運送,讓檢查站人員誤以為是本地人而逃避檢查;在順利通過**大橋檢查卡點后,王某某返回駕駛云******轎車與黃某某(另處)一同繼續(xù)運送兩名違法人員,在行至**七分場檢查點時被堵卡人員遣返后,黃某某(另處)帶領占二名違法人員通過徒步的方式走山路饒過**鄉(xiāng)七分場三隊查緝點,王某某則運輸行李等待接應。在此過程中,違法人員占某某和翟某某被**鄉(xiāng)七分場三隊查緝點的民警抓獲,被告人王某某、黃某某(另處)二人逃離現(xiàn)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口證明、前科證明、情況說明;2.證人黃某某、占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辨認照片、辨認筆錄、辨認照片、提取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扣押清單等證據在案佐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運送他人偷越國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白潔
2021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拘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共計198頁,光盤十一張;
_3.認罪認罰具結書及律師證復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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