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
?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德檢二部刑訴〔2020〕11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31231980********,白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盈江縣人,住云南省盈江縣**鎮(zhèn)**村委會**村民小組,因涉嫌販賣毒品2019年6月18日被盈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經(jīng)盈江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盈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經(jīng)盈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運輸毒品罪移送盈江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該院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攜帶毒品駕駛云N*****摩托車行至盈江縣弄璋鎮(zhèn)永保村委會蠻緬河村民小組附近小路被盈江縣公安局勐臘派出所民警查獲,民警當場從被告人王某某腰部繳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九包,經(jīng)稱量凈重172.03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一)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責任。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兵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押于盈江縣看守所。
2、移送證據(jù)、案卷材料二冊、光碟七張。??
3、涉案款物見扣押物品清單。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