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一部刑訴〔2020〕1357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4811983********,漢族,高中肄業(yè),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海寧市**鎮(zhèn)**村**號,系海寧市長安鎮(zhèn)某某二手車店經(jīng)營者。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海寧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海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至15日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先后6次在其開設(shè)經(jīng)營的海寧市長安鎮(zhèn)某某二手車店內(nèi),組織參賭人員姚某某、方某杰、張某新、宋某某、汪某某、陳某杰等人,以撲克牌打“小九”的方式進行聚眾賭博活動,從中獲利8600余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姚某某、張某新、方某杰、宋某某、陳某杰、汪某某證言;
2.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先后多次組織他人進行聚眾賭博活動,從中獲利8600余某某,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歸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實供述,并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余建法
(院?。?/span>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住浙江省海寧市**鎮(zhèn)**村**號,聯(lián)系電話135*******。
2.電子卷宗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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