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倉檢訴刑訴〔2019〕494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02197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福建省松溪縣,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坊**號**村**座**單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7月15日補查重報。其間,本院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2月23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與買毒人鄭某某經(jīng)電話聯(lián)系,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路一家燒烤店門前,以1000元的價格將一小袋毒品“冰毒”賣給鄭某某。后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民警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琴亭路一家無名麻將館內(nèi)將被告人王某某抓獲,并從鄭某某處查獲到涉案的一袋疑似冰毒狀白色晶體粉末,經(jīng)稱重含袋重1.07克,凈重0.71克。經(jīng)福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涉案疑似冰毒狀白色晶體粉末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清單及白色晶體粉末一袋(照片)、毒資(照片);
2.書證:福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決定書、政處罰材料、稱重筆錄及照片、提取筆錄及照片;
3.證人證言:證人鄭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福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
6.檢查、辨認筆錄:辨認筆錄;
7.其它材料:到案經(jīng)過、公安機關情況說明。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建華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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