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昆都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昆檢二部刑訴〔2020〕Z181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0204197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內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區(qū)**街坊**號。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包頭市青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包頭市青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包頭市公安局昆都侖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包頭市公安局昆都侖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9月14日指定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包頭市**區(qū)**早市北面**路上以200元的價格向趙某某販賣毒品海洛因一小包(0.02g)。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王某某向趙某某販賣毒品的事實經(jīng)過。
2、?書證微信截圖、微信交易記錄,證實被告人王某某的微信截圖情況以及王某某收到趙某某微信轉賬記錄情況。
3、?書證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證實被告人王某某吸食毒品的事實。
4、?書證吸毒成癮認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王某某吸毒成癮嚴重。?
5、?書證通話記錄,證實被告人王某某的通話記錄情況。
6、?書證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販賣毒品被刑事處罰情況。
7、?書證人員基本信息表,證實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時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8、?書證到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王某某系被抓獲歸案。
9、?辨認筆錄,證實趙建包對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認情況。
10、被告人供述,證實被告人王某某販賣毒品的事實經(jīng)過。
11、認罪認罰具結書,證實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販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販賣毒品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包頭市昆都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范倩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昆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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