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岳檢二部刑訴〔2020〕181號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1051985********,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住長沙市開福區(qū)**路街道**號**棟**房。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8年2月19日被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長沙市望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2017年7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3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長沙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7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寧鄉(xiāng)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經(jīng)本院決定由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于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長沙市岳某某**家水會酒店門口將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1粒以人民幣400元的價格販賣給吸毒人員袁某某(己行政處罰);
2、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長沙市**路大橋公交車站將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和甲基苯丙胺片劑一粒以人民幣400元的價格販賣給吸毒人員周尚(已行政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袁某某、周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向他人販賣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七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系毒品再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二年四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刑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瞿玉成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羈押于長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2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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