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慶薩檢刑訴〔2021〕21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306221999********,漢族,初中文化,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肇源縣**鎮(zhèn)**村**屯)。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17日被大慶市公安局薩爾圖分局行政處罰;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20日被大慶市公安局鐵人分局行政處罰;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2月被大慶市公安局八百坰分局行政處罰;因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大慶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行政處罰。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大慶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同年11月1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于當日被大慶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大慶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9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大慶市薩爾圖區(qū)**超市附近以人民幣1500元的價格向劉某某販賣冰毒一包,重約0.1克。
2.?2020年9月22日1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大慶市薩爾圖區(qū)**小區(qū)附近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向楊某某販賣冰毒一包,重約0.3克。
3.?2020年9月24日17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大慶市薩爾圖區(qū)**公交站以人民幣800元的價格向奚某某販賣冰毒一包,重約0.1克。
4.?2020年10月15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中學附近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向郭某某販賣冰毒一包,重約0.3克。
綜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販賣毒品4起,毒品重量約0.8克。
2020年10月16日10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在大慶市薩爾圖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門前被大慶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案件來源及發(fā)破案經過、公安機關扣押物品清單、吸毒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犯罪記錄調查證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支付寶轉賬記錄截圖、戶籍證明、黨員證明等;
2.?證人劉某某、楊某某、奚某某、郭某某等人證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辯解;
4.?大慶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意見;
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販賣,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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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大慶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冊,光盤1張,U盤1個;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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