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蓬檢一部刑訴〔2020〕15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9211995********,四川省蓬溪縣人,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縣**鎮(zhèn)**村**組**號。2014年3月28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蓬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15日由蓬溪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蓬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8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蓬溪縣赤城鎮(zhèn)世紀苑小區(qū)外向吸毒人員唐某某通過微信付款的方式販賣200元冰毒;同月9日19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蓬溪縣赤城鎮(zhèn)世紀苑小區(qū)外再次向吸毒人員唐某某通過微信付款的方式販賣300元的冰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jù)在卷為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販賣毒品給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蓬溪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佘斌州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大英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3、訊問光盤兩張;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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