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江檢公訴刑訴〔2020〕359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25281998********,漢族,文化程度大學(xué)肄業(yè),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松陽縣**鄉(xiāng)**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于2019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3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qū)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hù)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hù)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依法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家教中介的身份在“杭州家教”QQ群內(nèi)發(fā)布虛假招聘信息招攬被害人應(yīng)聘家教工作,在被害人交納信息費后,王某甲又冒充家長或家教機構(gòu)老師與被害人聯(lián)系,以出差、旅游、奔喪、孩子生病、孩子補課等理由拒不退還信息費,共計騙得人民幣35120元。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9日至22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幣2000元;
2.2019年9月14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戚某某人民幣350元;
3.2019年9月19日至10月6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龔某某人民幣900元;
4.?2019年10月16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朱某甲人民幣300元;
5.2019年10月4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陳某某人民幣600元;
6.2019年9月14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幣500元;
7.2019年10月10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幣500元;
8.2019年10月2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何某甲人民幣540元;
9.2019年10月13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幣400元;
10.2019年10月4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何某乙人民幣600元;
11.2019年8月24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司某某人民幣400元;
12.2019年9月28日至29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虞某某人民幣920元;
13.2019年10月7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楊某某人民幣800元;
14.2019年8月23日至25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吳某某人民幣2300元;
15.2019年10月10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幣750元;
16.2019年10月13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幣630元;
17.2019年10月18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譙某某人民幣540元;
18.2019年8月18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潘某甲人民幣1440元;
19.2019年10月12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戈某某人民幣120元;
20.2019年9月7日至10月6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朱某乙人民幣1160元;
21.2019年9月20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劉某甲人民幣280元;
22.2019年9月8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辜某某人民幣200元。
23.2019年10月15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陳某甲人民幣500元;
24.2019年9月16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蘇某某人民幣1050元;
25.2019年8月24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何某丙人民幣2000元;
26.2019年8月21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幣2500元;
27.2019年10月18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田某甲人民幣320元;
28.2019年9月14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洪某某人民幣280元;
29.2019年10月17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王某戊人民幣840元;
30.2019年9月8日至20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潘某乙人民幣700元;
31.2019年9月7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陳某乙人民幣200元;
32.2019年6月27日至30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幣1000元;
33.2019年7月8日至8月13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王某己人民幣1300元;
34.2019年8月21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馮某某人民幣800元;
35.2019年10月16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上某某人民幣540元;
36.2019年10月5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張某某人民幣200元;
37.2019年9月9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齊某某人民幣400元;
38.2019年10月2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幣240元;
39.2019年9月12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幣500元;
40.2019年9月21日至10月13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田某乙人民幣1200元;
41.2019年9月23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幣500元;
42.2019年8月21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劉某乙人民幣600元;
43.2019年10月3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幣500元;
44.2019年9月23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幣500元;
45.2019年9月15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陳某丙人民幣300元;
46.2019年7月28日至10月8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幣1200元;
47.2019年9月22日至25日,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騙得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幣720元。
被告人王某甲將上述騙得錢款用于歸還欠債和個人消費。案發(fā)后,王某甲的家屬已代為退賠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諒解。
認(rèn)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聊天記錄、轉(zhuǎn)賬記錄、諒解書、退賠記錄、情況說明、扣押清單等;
2.被害人周某某、吳某某、何某丙等的陳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rèn)、偵查實驗等筆錄:刑事扣押筆錄;
5.電子數(shù)據(jù):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工作記錄。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wǎng)絡(luò),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姚瑤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37*******。
2.案卷材料6冊。
3.量刑建議書及具結(jié)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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