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青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市青檢二刑訴〔2020〕339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21221961********,壯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路**號**單元**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山風景名勝旅游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山風景名勝旅游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山風景名勝旅游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林某某(另案處理)、盧某某(另案處理)、黃某甲(另案處理)尋找老年人作為詐騙對象,通過分角色扮演的方式獲取被害人信任,虛構一名“老中醫(yī)”可通過出售特效藥、開神壇做法事等方式來幫助被害人家屬消除災殃、解決困難的事實,于2019年12月9日在南寧市青某某桂雅路盛天茗城小區(qū)騙取被害人陳某某人民幣15000元、美金500元;于2019年12月29日在南寧市青某某青環(huán)路萊茵湖畔小區(qū)騙取被害人鐘某某人民幣9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黃某甲、盧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某某、鐘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辨認現(xiàn)場筆錄和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一名“老中醫(yī)”可通過出售特效藥、開神壇做法事等方式來幫助被害人家屬消除災殃、解決困難的事實,騙取被害人陳某某、鐘某某共計人民幣24000元、美金5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害人系老年人,依法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認罪認罰并退賠被害人損失財物,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莎
檢察官助理?黃嶼琛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南寧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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