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固原市原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固原檢一部刑訴〔2020〕93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422211990********,漢族,大學文化,居民,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固原市原州區(qū)**巷**小區(qū)**號。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在**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上班的職務便利,主動提出可以幫在該公司購房的客戶人代辦房屋契稅繳納及產(chǎn)權登記等事宜。在此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將馬某某、賈某某等客戶委托其代繳的稅款拿回家中非法占有,并使用購買的假“國家稅務總局固原市原州區(qū)稅務局征稅專用章07號”印章,偽造40張稅收完稅證明騙取國家稅款,金額共計235005.12元。其中有32張票面金額共計188586.56元已經(jīng)辦理完成房屋產(chǎn)權登記,8張票面金額共計46418.56元尚未完成房屋產(chǎn)權登記。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向稅務機關補繳涉案款項。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動向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區(qū)分局投案。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完稅證明比對結果說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申某某、張某某、陳某某、高某某等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被告人王某某指認現(xiàn)場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應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告人王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退繳全部贓款,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宣告緩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固原市原州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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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李葉青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329954****。
2.偵查卷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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