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珙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珙縣微幫、宜賓微幫等平臺發(fā)布出售口罩的虛假信息,后張某某、齊某某、方某某、陳某某等七人分別添加王某某微信向其購買口罩,并通過微信向其轉款共計9960元,被告人王某某將此款用于賭博揮霍。2020年2月18日,王某某被民警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將9960元全部退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有口罩可以出售的事實,騙取他人現(xiàn)金996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屬坦白,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 曾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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