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黃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梅檢一部刑訴〔2020〕187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11271990********,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湖北省黃某某人,住黃某某**鎮(zhèn)**村**組。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黃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黃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朋友胡某某、陳某某等人對其的信任,通過微信(昵稱“****”,微信號jia***92)與胡某某、陳某某等人聊天,編造可以幫忙購買駕駛證的虛構事實。之后又利用其本人使用的手機號13794969***注冊的微信(昵稱“****”,微信號:1hx199***26)虛構駕校教練的身份,先后向胡某某、陳某某等人分多次騙取考試費用,共計騙取資金人民幣25480元。騙取到該筆資金后,王某某用微信(昵稱“****”,微信號:1hx199***26)將胡某某、陳某某的微信拉入黑名單,胡某某、陳某某還找到王某某要求其退錢或給駕駛證時,王某某又以各種理由推脫。該筆資金被王某某本人用于其個人消費以及網絡賭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說明、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微信轉賬流水單、諒解書、領條、湖北省暫扣款物票據;2、電子證據提取筆錄及附件、;3、被害人陳某某、胡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該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黃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章子寅
(院?。?/span>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系方式:1346989****。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宗一冊。
3.證據清單、證據目錄各一份。
4.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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