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祁檢刑刑訴〔2020〕54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7281998********,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羅甸縣,住河南省洛陽市****。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詐騙罪,被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我院批準,祁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祁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在網(wǎng)上通過微信認識了被害人高某,其虛構(gòu)自己叫“王某燕”,在云南大理的一蛋糕店打工。后假意與其談戀愛,期間,被告人王某某編造還朋友欠款、沒錢吃飯需用錢、欠云南蛋糕店老板的錢而被扣押身份證、需支付蛋糕店老板違約金、來看望高*買機票需用錢的謊言,并發(fā)給被害人假機票截圖,后又編造因出車禍無法成行等謊言,多次騙取被害人高某錢財共計11791元。贓款已揮霍。
2、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通過微信與被害人李某認識,其虛構(gòu)自己在湖北武漢一蛋糕店里打工,假意與其談戀愛。后編造治病、還朋友欠款、去四川看望被害人買機票需用錢等謊言,多次騙取被害人李某錢財共計5230元。贓款已揮霍。
3、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通過微信與同為羅甸縣人的被害人楊某某成為好友,其在網(wǎng)上虛構(gòu)自已在外開蛋糕店,假意與其談戀愛。后編造生病住院和來看望被害人需用錢等謊言,多次騙取被害人楊某某錢財共計10900元。贓款已揮霍。
4、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和其高中的學長被害人楊某甲取得聯(lián)系,其虛構(gòu)造自已在湖北的蛋糕店打工,假意與其談戀愛。后編造生病住院做手術(shù)、缺生活費、回家、還朋友欠款、買手機、要來看望被害人楊某甲需要用錢等謊言,多次騙取被害入楊某甲錢財共計6045元。贓款已揮霍。
5、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在網(wǎng)上認識了被害人談某某、其虛構(gòu)自己在河南鄭州打工,并假意與其談戀愛。后被告人王某某讓談某某發(fā)價值520的紅包3次,以表示喜歡她的誠意,后又編造了自己眼睛做手術(shù)、缺生活費、來看望被害人談某某買機票需用錢等謊言,多次騙取被害人談某某錢財共計9660元。贓款已揮霍。
6、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通過微信與其初中同學被害人任某某取得聯(lián)系,其虛構(gòu)自已在河南學做蛋糕,并假意與其談戀愛。后王某某編造交學費、交房租、生病住院、來看被害人任某某買機票需用錢等謊言,多次騙取被害人任某某錢財4100元。贓款已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害人報案及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6.微信聊天記錄;7.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賬單;8.支付寶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談戀愛為名,隱瞞真相、虛構(gòu)事實,多次騙取多人47726元的事實,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二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祁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建軍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押晉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移動電話一部,其他通訊設(shè)備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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