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磐檢一部刑訴〔2020〕40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3811988********,漢族,文化程度大學本科,住浙江省溫州市**鎮(zhèn)**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磐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磐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年初,潘某甲、韓某甲、潘某乙等人共同投資做“套路貸”,同時雇傭林某某、潘某丙等人加入該團伙,實施詐騙。為擴大業(yè)務,潘某甲等人發(fā)展了被告人王某某及韓某乙等財務線,共同實施詐騙。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王某某經(jīng)營xunmin***財務微信號?,實施“套路貸”詐騙活動,騙取朱某某等被害人59?318.00元人民幣。現(xiàn)王某某家屬已幫王某某退出贓款60?000.0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抓獲經(jīng)過等;
2.證人證言:證人潘某甲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專項審計報告;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微信號xunmin***交易流水。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套路貸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磐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潘永江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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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磐安縣看守所。
2.隨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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