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3221979********,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唐山市路北區(qū)**食品店業(yè)務員,戶籍所在地秦皇島市昌黎縣**鎮(zhèn)**村**號,捕前住址唐山市路北區(qū)**花園**號樓**室。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經本院批準、當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食品店業(yè)務員。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向顧客即被害人馬某某、時某某、侯某某虛假宣傳**公司將要推出新產品益生菌,并許諾如果繳納6萬元貨款后可以將三名被害人的會員等級上升為黑鉆會員、且享受每人每月80斤面粉的黑鉆會員福利,貨款可以購買新品益生菌和雪康等產品,或不購產品則在6、7月份將貨款如數退還給三名被害人。2019年5月31日,在被告人王某某租用的唐山市路北區(qū)**山莊**樓車庫的星光之家,被害人侯某某、馬某某分別將現金27000、10000元交給被告人王某某;同日被害人時某某在唐山市路北區(qū)新華道交通銀行附近將現金19600元交給被告人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在取得56600元貨款后并未按照規(guī)定上繳公司,而是將貨款用于支付房租、發(fā)放員工工資以及個人消費,且未將相應產品交付三名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鄭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馬某某、時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何柳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偵查卷宗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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