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賓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賓檢刑檢一刑訴〔2020〕27號
被告人王殿明,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21221979********,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賓縣**鎮(zhèn)**村**屯。2017年7月3日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詐騙被賓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本院以涉嫌詐騙罪批準逮捕,當日由賓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黑龍江省賓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殿明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其認罪認罰從寬的法律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初,被害人劉某在佳木斯開發(fā)工程項目期間,因資金短缺,通過李某某聯系被告人王殿明參加入伙。期間,被害人劉某欲購買越野吉普車,王殿明便把其從朋友張某某手中借得的一臺雷克薩斯570越野車(車號:黑A0****)于2019年4月29日以150萬元的價格賣給劉某,并簽訂了賣車協議書,劉某先將20萬元首付款轉給了王殿明,約定剩余130萬元待開發(fā)成功后以房屋或現金支付。不久,因資金問題劉某退出合伙,將開發(fā)工程全部轉讓給王殿明后撤回賓縣。幾天后,王殿明以借用該車為人接親為名,從劉某手要回該車并將該車返還給張某某。案后,王殿明返還劉某購車款20萬元,雙方達成和解,取得諒解。
經偵查,被告人王殿明于2019年10月26日在江蘇省南京市江寧監(jiān)獄刑滿釋放后被賓縣公安局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車輛買賣協議、轉移登記、諒解書、戶籍證明、現實表現等;
2.證人張某某、侯某、白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劉某的陳述;
4.被告人王殿明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殿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殿明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賓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金興波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殿明羈押于賓縣看守所;
2案卷全部材料和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告知書。
本起訴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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