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谷檢一部刑訴〔2020〕86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6251994********,漢族,農民,小學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谷城縣,住谷城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谷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谷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谷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通過他人得知襄陽市**區(qū)**鎮(zhèn)**村**組居民曾某某需要購買砂石料,即聯(lián)系并稱自己可以供應。2020年5月11日,王某某將從襄陽市來到本縣的曾某某、張某某帶至河谷大橋建設工地砂石轉運場,慌稱自己是該沙場的股東,曾某某信以為真,與王某某商議好以85元/方的價格(含運費)購買,并由王某某負責如期運送到曾某某的工地。王某某要求曾某某先支付人民幣5萬元貨款,同時又電話聯(lián)系陳某某,稱暫時借用其銀行卡賬戶轉賬人民幣5萬元,并讓陳某某將貨款取現后交給他,陳某某同意。王某某將陳某某的銀行卡賬戶提供給曾某某,騙其說該賬戶是沙場會計的。曾某某將人民幣5萬元轉入該賬戶后返回襄陽。當日下午陳某某取出人民幣5萬元現金交給王某某,后被其揮霍。曾某某沒收到砂石料,并且聯(lián)系不上王某某,發(fā)現被騙即報案。2020年12月17日,王某某的親屬將人民幣5萬元賠償給曾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戶籍證明、銀行卡交易明細等書證;2.證人張某某、陳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陳述;4.微信聊天截圖;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谷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裴斐
(院?。?/span>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867213****。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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