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通檢刑二刑訴〔2020〕1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23261982********,漢族,大專文化,原通山縣房地產管理局**,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縣,住通山縣**鎮(zhèn)**社區(qū)**小區(qū)**號。無前科。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貸款詐騙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通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經本院以涉嫌貸款詐騙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批準逮捕,次日由通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通山縣監(jiān)察委員會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行賄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期間,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6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找時任通山縣房地產管理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負責人朱某甲幫忙,違規(guī)為其與朱某乙辦理房權證,先后三次送給朱某甲人民幣80000元。其中:
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為了辦理其與黃有財等人自建房的房權證,在通山縣行政服務中心一樓廁所內送給朱某甲現金20000元。
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為了辦理其與黃有財等人自建房的房權證分證,在其妻姐李芳的車上送給朱某甲現金40000元。
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為朋友朱某乙找朱某甲幫忙辦理房權證,在朱某甲家樓下送給朱某甲現金20000元。
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朱某甲、朱某乙等人的證言;3.鑒定意見;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為違規(guī)辦理房權證,給予通山縣房地產管理局行政服務中心房產窗口負責人朱某甲人民幣8000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六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通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沈志堯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羈押于通山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證據目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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