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白檢公訴刑訴〔2020〕4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204231972********,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景泰縣**局**工人,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景泰縣,住景泰縣**鎮(zhèn)**路**棟**單元**室,因涉嫌行賄罪于2018年8月2日被白銀市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9月6日解除留置,2019年1月22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2020年1月22日經本院決定解除取保候審。
本案由白銀市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行賄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白銀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白銀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交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認罪認罰可能產生的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白銀市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20年6月1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1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請托陳某某(另案處理),將沈某某中標的景泰縣給排水公司主管的景泰縣城區(qū)污水管網改擴建二期工程中的土方工程,交給其實施。同年5月某日,陳某某以借為名向被告人王某某索要人民幣10萬元,同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通過馬某某的建設銀行賬戶,向陳某某持有的高某某建設銀行卡轉賬10萬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向馬某某還款1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陳某某、曾某某等人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無視國法,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白銀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金池
檢察官助理:彭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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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在景泰縣**鎮(zhèn)**路**棟**單元**室家中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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