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內(nèi)蒙古烏蘭察布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0月25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從2019年2月份開始,被告人王某某在其開設的佳凱賓館內(nèi),利用洗浴、按摩等服務設施,容留付某某、王某甲等多名賣淫女進行賣淫嫖娼活動。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蘋果牌手機一部;
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提取筆錄五份及轉賬記錄截圖截圖共18張、洗浴部收費單6冊、記錄有王某乙、小某某等人服務項目收費的白色紙條制成的薄冊10冊;
3、證人張某甲、張某乙、付某某、王某甲、孫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乙、武某某、馬某某的證言;
4、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1張;
5、辨認筆錄16份;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關于認罪認罰規(guī)定之情形,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賀慧清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烏蘭察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光盤7張隨案移送。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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