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岫檢公訴刑訴〔2020〕15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3041977********,滿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及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雞西市,現(xiàn)住址雞西市雞冠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因犯盜竊罪,于2004年12月23日被黑龍江省林口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8月28日被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元,2010年5月14日被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假釋;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9月2日被黑龍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與原刑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大連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于2019年6月1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岫巖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被岫巖滿族自治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巖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5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岫巖滿族自治縣前營鎮(zhèn)狄家堡村,破壞被害人姜某某家后門玻璃進入屋姜某某日常銷售香煙的房間內(nèi),盜走人民幣100余元、黃鶴樓等品牌香煙16條以及視頻監(jiān)控機箱1個。次日,將所盜監(jiān)控機箱損毀丟棄,將所盜16條香煙在營口市鲅魚圈區(qū)以3100元的價格銷售他人。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民警抓捕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員檔案、案件來源及抓捕經(jīng)過等相關書證;
2.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遼寧省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衣浩
助理檢察員:齊林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岫巖滿族自治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遼寧省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岫檢公訴刑訴〔2020〕15號
被告人王金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滿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及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雞西市,現(xiàn)住址雞西市雞冠區(qū)東岸名苑小區(qū)8號樓2單元303。因犯盜竊罪,于2004年12月23日被黑龍江省林口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8月28日被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元,2010年5月14日被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假釋;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9月2日被黑龍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與原刑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大連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于2019年6月1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岫巖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被岫巖滿族自治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巖滿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金龍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5時許,被告人王金龍在岫巖滿族自治縣前營鎮(zhèn)狄家堡村,破壞被害人姜巖軍家后門玻璃進入屋姜巖軍日常銷售香煙的房間內(nèi),盜走人民幣100余元、黃鶴樓等品牌香煙16條以及視頻監(jiān)控機箱1個。次日,將所盜監(jiān)控機箱損毀丟棄,將所盜16條香煙在營口市鲅魚圈區(qū)以3100元的價格銷售他人。
被告人王金龍于2019年11月5日被民警抓捕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員檔案、案件來源及抓捕經(jīng)過等相關書證;
2.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姜巖軍的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金龍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金龍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金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金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遼寧省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衣??浩
助理檢察員:齊??林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金龍現(xiàn)羈押于岫巖滿族自治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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