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保競檢一部刑訴〔2020〕396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062319**********,漢族,大專文化,群眾,保定市**酒店員工。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縣**鄉(xiāng)**村**號,住河北省保定市**區(qū)**村。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盜竊被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qū)分局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競秀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05月10日0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保定市競秀區(qū)**路**大樓地下車庫入口處,秘密竊取被害人黎某某放在摩托車手扣里的蘋果手機一部。經保定市競秀區(qū)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該手機市場價格為794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黎某某陳述,價格認定結論,諒解書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秀紅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在羈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和證據目錄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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