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某檢一部刑訴〔2020〕1544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16231996*******,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人員,住安徽省利辛縣**鎮(zhèn)**社區(qū)**寨**戶。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1月16日經(jīng)本院決定由該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蘇州市吳某區(qū)平望鎮(zhèn)新西弄6號5幢104室宿舍,趁被害人裴某某熟睡之際,竊得其價值人民幣4275元的“蘋果牌”iphone11型手機1部。
歸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已追回被盜手機并已發(fā)還給被害人,被害人已對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 “蘋果牌”iphone11型手機1部等物證;
2.?諒解書、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3.?被害人裴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蘇州市吳某區(qū)價格認定局對被盜物品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
6.?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薛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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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蘇州市吳某區(qū)**鎮(zhèn),聯(lián)系電話:181361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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