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鄭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18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9302000********,漢族,小學畢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滄州市**鎮(zhèn)**村。因涉嫌盜竊,于2020年5月23日被新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鄭州市新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凌晨2時許,在新鄭市孟莊鎮(zhèn)唐寨社區(qū)大隊部后面,被告人王某某趁無人之機,秘密進入被害人苑某某的白色奔馳轎車內(nèi),將其副駕駛儲物箱內(nèi)的15000元錢現(xiàn)金盜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苑某某的陳述;3、搜查筆錄;4、辨認筆錄;5、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鄭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柳向紅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新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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