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昌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昌吉市院一部刑訴〔2021〕30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301195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武威市**區(qū)**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新疆昌吉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07月14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21日,因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被該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同年09月04日被該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同年10月20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在押。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間,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昌吉市**市場、**鎮(zhèn)**村、**鎮(zhèn)**村盜竊,共竊取四輛電動三輪車及兩把自制鐵凳子。經鑒定,涉案物品價值人民幣2540元。
1、2020年7月13日1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昌吉市**市場**號安檢口向北10米處,盜竊被害人劉某某一輛藍色天河牌電動三輪車。經鑒定,被盜電動三輪車價值人民幣500元。
?2、2020年7月13日1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昌吉市**市場**號安檢口向北10米處,盜竊被害人吳某某一輛紅色盛鑫牌電動三輪車。經鑒定,被盜電動三輪車價值人民幣500元。
?3、2020年7月13日16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昌吉市**鎮(zhèn)**村**區(qū)肖某某家門口處,盜竊被害人肖某某家的兩把自制鐵凳子。經鑒定,被盜兩把自制鐵凳子價值人民幣415元。
?4、2020年7月13日17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昌吉市**市場**號樓徐某某干果批發(fā)店門口處,盜竊被害人徐某某一輛紅色和合牌電動三輪車。經鑒定,被盜電動三輪車價值575元;
?5、被告人王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于2020年7月20日10時許,在昌吉市**鎮(zhèn)**村**區(qū)盜竊被害人韓某某家中停放的一輛紅色上海永久牌電動三輪車。經鑒定,被盜電動三輪車價值人民幣5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54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海泉
檢察官助理:梁海濤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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