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張檢一部刑訴〔2020〕1062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21993********,漢族,初中,無業(yè),住安徽省宿州市蕭縣**鎮(zhèn)**行政村**自然村**號。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6月29日被張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張家港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9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6月16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張家港市**鎮(zhèn)**超市二樓,采用順手牽羊的手段,竊得冠佳CA114藍牙耳機一副。經(jīng)鑒定,該耳機價值人民幣122元。
2.2020年6月1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張家港市**鎮(zhèn)**超市二樓,采用順手牽羊的手段,竊得丹姿牌悅植粹深層潔凈洗面奶一支。經(jīng)鑒定,該洗面奶價值人民幣21.25元。
3.2020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張家港市**鎮(zhèn)**超市二樓,采用順手牽羊的手段,竊得融盛優(yōu)品牌男士內褲一條。經(jīng)鑒定,該內褲價值16.8元。
4.2020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張家港市**鎮(zhèn)**超市二樓,采用順手牽羊的手段,竊得得力牌0740型卷筆刀一個。經(jīng)鑒定,該卷筆刀價值20.64元。
5.2020年6月2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張家港市**鎮(zhèn)**超市二樓,采用順手牽羊的手段,竊得手電筒三只。經(jīng)鑒定,三只手電筒共計價值人民幣141.5元。
6.2020年6月2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在張家港市**鎮(zhèn)**超市一樓“**百味”熟食攤位,采用順手牽羊的手段,在實施盜竊時,被超市負責人孫某某當場發(fā)現(xiàn)。
被告人王某某盜竊作案6次,總計價值人民幣300余元,案發(fā)后,被告人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發(fā)破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調取證據(jù)清單、發(fā)還清單及相關的照片等書證;
2.被害人孫某某、潘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
4.價格認定結論書;
5.張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丙龍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在住處候審;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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