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防城港市防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防區(qū)檢刑訴〔2020〕182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6031992********,漢族,小學文化,無固定職業(yè),非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鎮(zhèn)**村**組**號。曾因犯盜竊罪,分別于2012年3月6日、2014年10月10日、2019年3月27日被防城港市港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現(xiàn)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去到防城港市防城區(qū)江畔明珠小區(qū),之后其在該小區(qū)15棟1單元入口左側的車庫門前,利用一把螺絲刀將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輛車牌號為桂P****5本田牌摩托車盜走。7月6日17時許,民警將王某某抓獲。
2020年7月9日,民警依法將上述摩托車返還給被害人何某某。經(jīng)鑒定,上述摩托車價值人民幣49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盜摩托車及作案工具照片、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扣押清單、返還物品清單、機動車銷售發(fā)票、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等物證、書證;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搜查、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仕強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共一冊。
3.涉案物品隨案移送。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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