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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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8241986********,漢族,大學本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蒼溪縣,現(xiàn)住洪雅縣**酒樓**酒店**房間。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丹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2月19日被丹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丹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洪雅縣**鎮(zhèn)“**”小區(qū)外一輛白色起亞K5轎車內,盜得被害人劉某一張尾號為4157的中國工商銀行卡。2019年10月10日王某某在丹棱縣丹棱鎮(zhèn)小南街中國農業(yè)銀行網(wǎng)點ATM上利用該卡取走人民幣12000元;12月25日,王某某在洪雅縣洪川鎮(zhèn)北街四川省農村信用社ATM機上,利用該卡取走人民幣1200元。
????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洪雅縣洪川鎮(zhèn)“**”小區(qū)外一輛紅色寶馬320轎車內,盜得被害人楊某某一張尾號為7163的中國工商銀行卡。2020年1月3日王某某在丹棱縣丹棱鎮(zhèn)小南街中國農業(yè)銀行網(wǎng)點ATM上利用該卡取走人民幣20000元。
????民警于2020年1月15日在洪雅縣**酒樓**酒店**房間將被告人王某某抓獲歸案。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退出贓款人民幣156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立案決定書等書證;2.被害人劉某、楊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丹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牟仕珍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丹棱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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