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善檢一部刑訴〔2021〕67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11524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wù)工人員,住四川省長寧縣**鄉(xiāng)**村**號。2016年6月13日因犯盜竊罪被嘉善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于2019年1月14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日被嘉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至嘉善縣**鎮(zhèn)**村**號,先翻圍墻進入院子,后直接開門進入戶內(nèi),竊得被害人顧某某放置于底樓客廳木柜上的茅臺鎮(zhèn)瓷裝瓶白酒8瓶,共計價值人民幣400元。案發(fā)后,茅臺鎮(zhèn)瓷裝瓶白酒2瓶已被扣押并發(fā)還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書證;
2.證人付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顧某某、袁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40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判處的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嘉善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莉莉
檢察官助理:曹曉嵐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嘉善縣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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