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連某某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連開檢刑刑訴〔2020〕172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207061984********,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住所地連某某市海州區(qū)**廠**號。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搶劫罪,于2001年9月18日被連某某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盜竊罪、搶劫罪,于2009年11月9?日被連某某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8日被連某某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3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連某某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與張某某(在逃)先后至連某某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科苑南路港連駕校,共同盜走停放在院內的摩托車一輛、電動自行車一輛,辦公室內電腦一臺,后至隔壁沙廠院內盜走電動車電瓶一組。經鑒定,被盜物品價格合計人民幣3993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扣押發(fā)還清單、照片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證言;
3.被害人屠某某、周某某、邵某某陳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辯解;
5.連某某市價格認定局連價認定[2020]66號價格認定結論書;
6.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與他人共同實施盜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連某某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武洋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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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處,電話1855223****、1830513****;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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