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灌檢一部刑訴〔2020〕369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12032000********,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住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qū)**鎮(zhèn)**村**莊**號。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6月被阜陽市穎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又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0月被阜陽市穎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000元;2020年7月1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灌云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江蘇省灌云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至灌云縣**鎮(zhèn)**村**組耿某某家臥室內,竊得現(xiàn)金人民幣1100?元、雙肩背包1?個、羽絨服1?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
2.被害人耿某某陳述;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以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潘長軍
檢察官助理:劉振東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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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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