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十茅檢一部刑訴〔2020〕558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226221965********,漢族,小學文化,**工,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qū)**鎮(zhèn)**村**組**號,現租住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房。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8時許,被害人譚某某雇請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另案處理)往十堰市茅箭區(qū)**小區(qū)搬家,王某某趁譚某某不在場之機,將其一個首飾盒(內裝黃金吊墜一個、黃金戒指一枚、鉑金鉆戒一枚)藏于****小區(qū)18棟3單元5樓樓梯間水管旁,搬家工作完成后,郭某某發(fā)現王某某有盜竊的行為后,兩人合伙將黃金吊墜和黃金戒指(合計重量11.7克)變賣,每人分得贓款人民幣2000元。經鑒定,黃金(千足金)單價為413元/克。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已賠償譚某某全部經濟損失。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表、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郭某某的證言、胡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譚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柯蘭
(院?。?/span>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qū)**鎮(zhèn)**村**組**號,聯系電話:188********。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刑事案件聽取被害人意見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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