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27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戶籍地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海南省澄邁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曾因犯搶奪罪于2005年4月29日被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同年11月2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3月2日被??谑泄簿中阌⒎志中淌戮辛?,同年3月15日本院不批準逮捕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取保候?qū)彛?020年3月13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取保候?qū)?,現(xiàn)在家。
本案由??谑泄簿?/span>秀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并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5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谑行隳衬?*鎮(zhèn)**村**街**號**超市門口斜對面一垃圾桶旁邊,發(fā)現(xiàn)被害人江某甲的弟弟江某乙停放在該處的一輛紅色臺鈴牌電動車未上鎖,趁無人之機將該電動車盜走。當日22時許,江某甲、江某乙在海口市龍華區(qū)**小區(qū)**號電動車維修店處發(fā)現(xiàn)并抓獲被告人王某某,隨后公安民警當場繳獲被盜的電動車。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3608.00元。
被盜電動車已依法發(fā)還江某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電動車;2.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電動車發(fā)票等書證;3.證人江某乙的證言;4.被害人江某甲的陳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辨認筆錄;8.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價值3608元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南省??谑行隳衬橙嗣穹ㄔ?/span>
檢察官:吳坤明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qū)彛F(xiàn)在家,聯(lián)系電話:151089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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