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鐵路運輸檢察院
起?訴?書
肇鐵檢刑檢刑訴〔2020〕Z2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1821986********,漢族,中專,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寧市赤壁市**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鎮(zhèn)**路**小區(qū)。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廣州鐵路公安局??诠蔡帥Q定,于2020年5月16日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廣州鐵路公安局??诠蔡?/span>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受理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6時45分,被告人王某某從??跂|站乘坐C7301次列車前往三亞站。8時33分許,該列車到達三亞站,旅客程某某在排隊下車時,將蘋果11手機(A13/128G國行版)遺忘在3車廂4B號座位上(程當時正在用藍牙連接該手機聽音樂)。被告人王某某走到4B座位處發(fā)現(xiàn)該手機,在觀察周邊后(其背后有一女旅客,其前面即被害人程某某),其迅速將該手機拿走。當被害人程某某走到車門處時,突想起沒帶手機,立刻折返座位處尋找手機。同一時間,被告人王某某將手機帶出火車。(其后,被害人程某某的藍牙耳機中音樂聲音也逐漸斷續(xù),最終消失。)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并將手機退還失主。經(jīng)鑒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511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筆錄、發(fā)還清單等;2.書證:戶籍證明、手機專賣店銷售憑證等;3.證人吳某某等證言;4.被害人程某某陳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視聽資料;8.勘驗、辨認、指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旅客列車上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盜手機也已被追回,未造成損失。建議判處被告人單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
檢察官:陳亮
檢察官助理:秦瑜
(院?。?/span>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谄渚铀?/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光盤一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5.?證據(jù)開示清單一份。
????6.?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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