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民檢一部刑訴〔2019〕152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2119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住河南省民權縣住某某鎮(zhèn)某某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民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9月23日經(jīng)我院批準,次日被民權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民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導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某某小鎮(zhèn)”飯店旁邊爬到墻上,后從墻上順著煤氣管道爬到“某某小鎮(zhèn)”飯店二樓,從窗戶跳進二樓室內,后從二樓步梯下到一樓,采取同樣的方法在一樓收銀臺抽屜內多次盜竊現(xiàn)金1600元左右。案發(fā)后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2019年7月份一天凌晨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某某江”飯店旁邊,踩著線盒爬到二樓,后從二樓步梯下到一樓,在一樓的收銀臺抽屜內盜竊230元現(xiàn)金和1盒價值25元的芙蓉王香煙。案發(fā)后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2019年7月份一天凌晨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某某香鍋蝦”飯后面,踩著后面的防盜窗爬上二樓,在二樓桌子上的包內盜竊500元現(xiàn)金。十幾天后,采取同樣的方法進入一樓收銀臺,在一樓收銀臺的抽屜內盜竊150元現(xiàn)金。案發(fā)后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2019年7月份的夜里,被告人王某某從“某某游戲室”一樓步梯上到三樓,后從三樓窗戶跳進“某某游戲室”游樂場內,采取同樣的方法,在收銀臺抽屜里多次實施盜竊,共計600元。案發(fā)后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證明、破案經(jīng)過等;2.證人的康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王某甲、張某某、翟某某、杜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與辯解;5.?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民權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史振華
王國紅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民權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共計80頁;
3.適用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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