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鄭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16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1221977********,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鎮(zhèn)**村**街**號,群眾。因涉嫌盜竊,于2019年11月6日被新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經(jīng)新鄭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新鄭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鄭州市新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許,被告人王某某竄至新鄭市**鎮(zhèn)**路**小學南側**街云中屏教育機構,將云中屏教育機構北側空調外機盜走。經(jīng)新鄭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222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郝某某、韓某某、孫某的證言;
4.被害人劉某某陳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新鄭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意見;7.?新鄭市公安局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坦白,已賠償被害人,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故建議判處罰金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鄭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柳向紅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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