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汝檢一部刑訴〔2020〕42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61973********,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汝南縣,住河南省駐馬店市汝南縣**鎮(zhèn)**家屬院**號,因涉嫌盜竊罪,經汝南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9月19日被汝南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駐馬店市汝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08月14日凌晨3點多。被告人王某某在**街**賓館門口,采取拉開車門鉆入車內實施盜竊的方式盜竊一輛車牌號為GL****白色奔馳型轎車,盜竊金額?6000元。
2.2019年過了年的一個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賓館門口,采取拉開車門鉆入車內實施盜竊的方式盜竊一輛車牌號為豫Q8****的白色哈弗H2越野車,盜竊金額300元。
3.?2019年過了年的一個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賓館門口,采取拉開車門鉆入車內實施盜竊的方式盜竊車牌號為豫QX****的白色現代兩廂轎車,盜竊金額500元。
4.?被告人王某某在汝南縣**鎮(zhèn)丁字路口,采取拉開車門鉆入車內實施盜竊的方式盜竊一輛五菱榮光面包車,因車內未放置貴重物品及現金,被告人王某某未能盜得財務。
5.?被告人王某某在徐**修車店李**家門口,采取拉開車門鉆入車內實施盜竊的方式盜竊一輛白色吉利汽車,被受害人當場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證明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李**等人的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汝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軍朋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羈押于汝南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光盤二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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