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姑檢訴刑訴〔2019〕143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4261993********,漢族,大專文化,務工人員,住陜西省咸陽市永壽縣**鎮(zhèn)**村**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6月6日被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又因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該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經本院批準,當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詐騙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盜竊罪
1.?2018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街**KTV?門口,采用直接開走的方式,竊得被害人權某某停放在該處的戰(zhàn)速電摩1輛。經鑒定,該車價值人民幣844?元。
2.2018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通過手機微信轉賬的方式,竊得被害人陳某某銀行卡上的人民幣1200元。
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收據、微信轉賬記錄等;
2.證人董某某、徐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權某某、陳某某的陳述;
4.價格認定結論書;
5.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制作的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辨認筆錄。
二、詐騙罪
2018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陳某某聯(lián)系不上朋友之際,虛構被害人陳某某的朋友被綁架、需要花錢救人的事實,從被害人陳某某處騙得人民幣6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口信息、銀行明細、欠條等;
2.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制作的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盜竊數額為人民幣2044元,屬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還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予數罪并罰。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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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楊靜雯
2019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蘇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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