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蘆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株蘆檢一部刑訴〔2020〕324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3020319********,大專文化,群眾,株洲市**整形美容有限公司員工,株洲市石峰區(qū)人,戶籍所在地:石峰區(qū)**鎮(zhèn)**社區(qū)**號。因涉嫌盜竊罪、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潘某某(已起訴)向被告人王某某提出,王某某一旦發(fā)現(xiàn)其賣出去的本人銀行卡內(nèi)有資金,想辦法取現(xiàn),所得資金,兩人平分。在2020年7月15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通過提現(xiàn)的方式,取走已賣出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上3986元。隨后,王某某分給潘某某1700元左右。
????2020年10月28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王某某抓獲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如實供述了其盜竊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身份信息資料、發(fā)、破案經(jīng)過、微信截圖照片、銀行流水明細、扣押決定書及清單等書證;(2)證人潘某某、潘某的陳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盜竊,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株洲市蘆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皓靜
檢察官助理:劉靜
(院?。?/span>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519735****。
2.偵查卷2冊、檢察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一份、起訴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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