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田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陽檢刑訴〔2020〕141號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田某縣,居民身份證號碼4526221970********,壯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廣西百色市田某區(qū)**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某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田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12月24至25日,被告人王某某為開荒林地種植桉樹,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獨自一人攜帶斧頭等工具到**鎮(zhèn)**村**屯?“**”(壯語音譯,林地名)林地內砍伐一片雜林木,砍伐的林木隨意放在林地內。經鑒定,涉案被砍伐林木蓄積量14立方米,出材量為6立方米,市場價格為2400元。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濫伐林木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辨認照片、證明、收據、抓獲經過、犯罪記錄查詢、戶籍證明;2.證人證言:案某某、羅某某、王某甲等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辯解;4.調查鑒定意見書、價格評估結論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5.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guī)定,未經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fā)采伐許可證,任意采伐林木,蓄積量14立方米,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百色市田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鐘日山
助理檢察官:何峰宇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587866****。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認罪認罰告知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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