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王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72719XXXXXXXXXX,漢族,初中畢業(yè),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住封某某魯崗鎮(zhèn)XXX村。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經(jīng)封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同日由封某某公安局?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XX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簽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guān)文書并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XX在封某某魯崗鎮(zhèn)XXX村其家院內(nèi)菜園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罌粟。2020年3月4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民警排查發(fā)現(xiàn),現(xiàn)場共計鏟除罌粟苗2885株。后經(jīng)河南科技大學農(nóng)學院對扣押王XX種植的植物體(幼苗)進行物種檢驗,檢驗結(jié)果為:送檢的扣押王XX種植的植物體均為罌粟幼苗。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王XX的正面照片、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無前科證明、非黨員非公職人員證明、扣押清單、銷毀證明;
2.證人證言:證人曹XX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XX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河南科技大學農(nóng)學院檢驗報告;
5.勘驗、檢查等筆錄:封某某公安局勘驗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
6.視聽資料:光盤2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XX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XX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XX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XX經(jīng)傳喚到案接受調(diào)查,如實供述其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應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45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西慶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XX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诜饽衬臭攳忔?zhèn)XXX村。
2.案卷材料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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