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襄檢刑檢刑訴〔2020〕214號
被告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0426********0820,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山西省襄垣縣**鎮(zhèn)**村?(戶籍所在地:山西省黎城縣**鎮(zhèn))。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襄垣縣公安局指定監(jiān)視居住,同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襄垣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夏天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襄垣縣古韓鎮(zhèn)**村家附近、襄垣縣第一小學附近等地先后以100元、200元不等的價格將毒品“筋”賣給郝某某7次、李某某4次、李某某11次、趙某甲2次、趙某乙50次、楊某某11次、袁某某2次。共計7人87次。
2020年5月19日,公安民警在王某某位于襄垣縣**鎮(zhèn)**村家中查獲現金,共計6780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戶籍證明、前科劣跡調查表等書證;證人楊某某、趙某甲等的證言;現場檢測報告;辨認筆錄;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向多人、多次出售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罰金人民幣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襄垣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默
助理檢察官?宋小軍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現羈押于長治市看守所
2.本案偵查卷三冊,共一百九十八頁,卷宗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隨案移送物品:人民幣67804元(暫存中國工商銀行襄垣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保證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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