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舟普檢一部刑訴〔2020〕691號
被告人王某某,綽號“九斤王”,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903********3118,漢族,文化程度初中,船員,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qū),住**街道**公寓**號**室。曾因吸毒分別于2014年1月30日、2015年7月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qū)分局行政處罰。現(xiàn)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轉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蔡某某等人在本區(qū)**街道**KTV娛樂期間,二人發(fā)生口角,王某某從桌子上拿起一個杯子砸向蔡某某頭部,致蔡頭部出血,王某某被人拉開后離開包廂。被告人王某某跑至樓下后,心生不忿,從路邊攤位上拿取1把刀并欲返回對蔡某某實施報復,見蔡某某乘車離開,便打車跟隨蔡至普陀醫(yī)院急診室,持刀砍向蔡某某背部、右臂,致蔡受傷,后逃離現(xiàn)場。
經鑒定:蔡某某外傷后檢出右肱骨遠端骨折,肢體多處皮膚裂創(chuàng),現(xiàn)遺留多處皮膚瘢痕,累計長度16.6厘米,依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9.4f、5.9.4l之規(guī)定,蔡某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若臨床治療終結后遺留明顯功能障礙,可再行補充鑒定。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積極主動賠償相關費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收條等;2.證人證言:證人姚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qū)分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6.檢查、辨認等筆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鐵玲
2020年7月9日
??????????????????????????????????????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