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政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政和縣**鎮(zhèn)**村謝某某家中吃午飯并飲酒,同日18時50分許,王某某駕駛閩******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政和縣**鎮(zhèn)**村**莊往政和縣城關方向行駛,至528國道**鎮(zhèn)**茶葉公司門口路段,追尾被害人何某某駕駛的閩******號小型普通客車,造成王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F(xiàn)場經呼氣式酒精測試,王某某的酒精含量為168mg/100ml,后被帶至政和縣醫(yī)院抽取血樣。經鑒定,王某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20.4mg/lOOml。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何某某無責任。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經政和縣公安局電話通知后到政和縣交警大隊簽收傳喚證,于次日主動到政和縣公安局接受訊問,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員基本信息表、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謝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筆錄:酒后駕駛機動車交通違法現(xiàn)場調查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等;
6.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吳揚顯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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